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中标后,是否应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 1998年2月9日水利部修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明确:投标文件的内容应符合招标书的要求,主要应包括: 1.投标书综合说明,工程总报价; 2.按照工程质量清单填写单价分析、单位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总造价、三材用量; 3.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选用的主体工程和施工导流工程施工方案,参加施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数量、型号清单; 4.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组织保证和技术措施; 5.计划开工、各主要阶段(截流、下闸蓄水、第一台机组发电、竣工等)进度安排和施工总工期; 6.参加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 7.工程临时设施用地要求; 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个别内容不能接受者,允许在投标书中另作声明。投标时未作声明,或声明中未涉及的内容,均视为投标单位已经接受,中标后,即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违背招标文件的附加条件,或在中标后提出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