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有哪些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令第82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