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必须符合哪些要求?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59号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抗震墙结构,其高度不得超过规范的最大适用高度,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结构和筒体结构,9度设防时一般不得超过规范、规程的最大适用高度,8度设防时高度不得超过规范、规程的最大适用高度的20%,6度和7度设防时高度不得 超过规范、规程的最大适用高度的30%; (二)在房屋高度、高宽比和体型规则性至少应有一方面满足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 (三)应采用比规范、规程规定更严的抗震措施; (四)计算分析应采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结构实际情况的力学模型,且计算程序应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五)对房屋高度超过规范最大适用高度较多、体型特别复杂或结构类型特殊的结构,应进行小比例的整体结构模型、大比例的局部结构模型的抗震性能试验研究和实际结构的动力特性 测试; (六)特殊超限高层及有明显薄弱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进行结构的强塑性时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