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法律、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给予哪些处罚? 建设部和监察部1999年3月3日发布施行的《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规定: 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1、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2、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1、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3、对于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负有直接责任的执业注册人员,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 1、对于偷工减料,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要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责令停业整顿;发生特大事故或在一年内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处理: 1、对于不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监理费的二至五倍。 2、对于与施工单位串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除依照前项的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