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房地产案件时对预售商品房问题应如何认定?

2011年02月22日09:5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审理房地产案件时对预售商品房问题应如何认定?   1993年6月22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根据这个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24日印发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
  关于预售商品房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件,并与预购房签订合同。没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件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对于合法有效的预售商品房合同,预购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预付款或者预售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预售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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