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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符合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

2011年02月22日10:00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符合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如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明确: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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