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哪些条件? 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34号发布、同日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明确: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