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如何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1999年12月3日经建设部第18次部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21日建设部令第74号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咨询项目的名称、委托内容、要求、标准; (三)履行期限; (四)咨询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及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工程造价咨询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