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发包须具备哪些条件? 1991年11月21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明确: 工程发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五)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六)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七)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八)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