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交付有哪些方式? 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所谓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也即实际发生动产占有的转移。现实交付是交付的一般情况,在采用现实交付时,标的物通常是在出让人占有之下,出让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移转至受让人占有之下,就视为交付。 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办法来代替实际交付。这是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鼓励交易并促进交易的便捷,减少财产的损失和浪费。观念交付主要采取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方式。 1.简易交付又称在手交付,是指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通过委托、借贷、租赁、使用借贷等方式而实际占有了该动产,则从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简易交付并非标的物没有实际交付,而是在物权变动的合意形成前即已先行交付。《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即双方当事人通过转让动产物权的合意来代替了对动产的现实的交付,故又称为无形的交付。关于受让人占有的原因,可以不予考虑,但一般要求合法。 2.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是指第三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例如,所有人甲将其存放于乙仓库保管的动产出卖给丙时,可以只将其对于保管人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丙,并将买卖之事通知保管人乙即可视为交付。这在学理上又称为让与返还请求权或返还请求权的代肛。指示交付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第三人对标的物占有的延长,从而进一步发挥物的使用效益。《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出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出让人可以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占有改定的目的是要使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从而既符合出让人的要求又继续发挥物的效用。《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出卖人甲将其电脑转让给买受人乙,并即时移转所有权,但甲有必要继续保留电脑两日以便清理个人文档,即可采用这种方式。在出卖标的物的合同中同时约定出卖人回借、回租该标的物,也通常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占有改定实际上是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但现实占有不移转,只是占有人的占有名义发生了变更,即原来是所有权人的占有,而现在是以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的名义进行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