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的两种不同形式,同时,针对不同事项设置了两种表决规则。
《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第l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这两款可视为对业主大会形式的规定。
对于《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七项事务,依其重要程度不同,《物业管理条例》也相应地作出了区别性规定,具体地说:
(l)对于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对于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特殊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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