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审理一宗非法借贷案件中遇到这么一个问题:企业甲向企业乙非法贷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是30%,合同期满如企业乙未能还款,则以出借本金按每月10%的利率加罚利息。合同期满1年后,企业甲因企业乙分文未还而诉至法院,要求企业乙返还本息130万元和罚息120万元。审理过程中,对双方约定的逾期履行合同加罚10%利息应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按每月10%利率计算的加罚利息应予以收缴,利息计算期限按规定从合同期满计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之日止;另一种意见认为,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不应按每月10%利率予以收缴,否则就会出现处罚的金额大过本金的情况。哪种意见正确?请予以解答。
非法借贷合同双方约定的逾期履行合同加罚的利息具有违约金性质,而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该合同的上述约定条款亦应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23日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对非法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即本金返还、利息收缴,并对借款方予以罚款。应当说,这种做法对于借贷双方来说都处理得比较严厉了。因此,对这类合同中双方约定的逾期履行合同加罚的利息部分法院不必再作处理。
【编者注】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企业问非法借贷纠纷案件,既判令借款人向出借人返还本金,同时还判令借款人向出借人赔偿占用本金期间的利息(自出借之日至实际履行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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