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的作者死亡后无继承人,作品的署名权和修改权应由谁行使?

2011年02月22日15:05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小说的作者死亡后无继承人,作品的署名权和修改权应由谁行使?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我国《婚姻家庭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贵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所以,小说的作者死亡后无继承人,作品的署名权和修改权应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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