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适用《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执行。
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简称“一逾两呆”)。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9月25日以银发[2000]303号印发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规定:
《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