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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买卖和回购业务,按照哪

2011年02月23日07:44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买卖和回购业务,按照哪些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19日以银发[2000]194号印发的《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规定》明确:

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以法人为单位持有的全部债券的明细情况;
 (六)公司的债券管理内控制度;
 (七)公司负责在一级市场购买债券和在二级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务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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