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都不能擅自占用。结合上述《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如需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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