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相同的事实和理由”?

2011年02月23日08:0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如何理解“相同的事实和理由”?

我国《商标法》第42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可见,判断是否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否受理相关申请的前提和依据。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新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具体限定,但在实务操作中一般应作如下理解:(1)再次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应当是有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即存在新的证据并证明了新的事实;(2)再次提出的理由不应仅仅体现在与原来的理由在文字表述上不一致,也不应仅仅是对原裁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有不同的观点,而应是建立在新事实基础上的新理由,或者因法律、法规调整而产生的新依据。

法帮网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知识产权案例知识排行榜
知识产权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