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从而行为人须就所生损害负担责任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未出现“侵权行为”这一概念,而是使用了“侵权”一词。侵权行为法作为行为规范,它的对象是侵权这种违法行为,不是事件、自然状态等,因此“侵权”即“侵权行为”。 对侵权行为最主要的分类是普通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之分,除此之外,还有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狭义侵权行为和广义侵权行为。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不法侵害他人时,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又称普通侵权行为)。现代民法的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 在我国,一般侵权行为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侵犯财产所有权,包括侵占财产和损坏财产两种情况(《民法通则》第117条);二是侵犯知识产权(《民法通则》第118条);三是侵犯公民身体,包括致人伤害和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民法通则》第119条);四是侵犯人格权,包括侵犯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情况(《民法通则》第120条)。 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他人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而负赔偿责任,称为特殊侵权行为。目前,各国立法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方式不一,主要有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不问过错)原则两种,亦有实行一般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之有关事项,法律无特别规定时,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相应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