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纪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7月26日颁布的《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贷款人对企业销货款未进专户、挤占挪用封闭贷款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扣收原发放的贷款;对无力还清的贷款,有权要求担保单位承担担保责任或处置抵(质)押物。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纪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7月26日颁布的《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贷款人对企业销货款未进专户、挤占挪用封闭贷款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扣收原发放的贷款;对无力还清的贷款,有权要求担保单位承担担保责任或处置抵(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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