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中旬,江苏省海安县吕某之夫周某向原告邓某赊购了一批面粉。同年4月6日,周某向邓某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邓某货款2608元。不久,周某突然因病去世。邓某向吕某追款近2年,吕某一直拒不给付。2004年4月24日,邓某凭欠条向法院提出诉讼,并提出该债务系吕某家庭债务,其夫亡后应由吕某全额承担。
第一次庭审时,吕某却辩称,其夫死于2002年农历二月初四,即公历2002年3月17日,火化于二月初六。她再三声明欠条不可能为其夫周某所书,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吕某所讲,其夫是2002年公历3月17日去世后二三天内前往海安殡仪馆火化的。为慎重起见,主审法官赶到海安殡仪馆,翻遍了2002年的全部火化记载册,却未发现周某的火化记载。
5月下旬,一知情群众提供说周某并非火化于海安而是邻近的东台市。主审法官得到消息当天即乘车前往东台市某殡仪馆,调出了周某在该馆的火化发票。发票记载的日期表明,周某于2004年公历4月22日火化于该馆。死亡日应在欠条落款日的后面。
第二次庭审时,法庭认为,被告吕某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某所辩,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