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动产?什么是动产?为什么物权法没有规定不动产与动产的定义? 不动产,一般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不动产权利的取得应当以登记为要件,如果不登记,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灭的权利皆无从谈起。例如,甲买了乙的一套房屋,在变更产权登记之前,乙又将房屋卖给了丙,且进行了产权变更记。尽管甲与乙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但是不得对抗丙对房屋的合法拥有。 动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活动的财产,是指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包括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例如,张三有一张桌子,想卖给李四,不管价钱是怎么商定的,桌子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桌子交付给李四时为准。 以上表述仅是指传统上不动产和动产的概念,它是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来分类的。但这种传统上的对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在现代社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说一栋房屋,现在技术上可以把整个房屋移动,所以再用是否能移动这个标准划分动产和不动产就不一定能够划分得清楚。另外,《担保法》已经对动产和不动产的范畴进行了界定。根据《担保法》第92条,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