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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要以经营哪些业务?

2011年02月23日08:54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商业银行要以经营哪些业务?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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