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借款案件中,经常遇到金融机构对贷款项目审查不严、担保设定存在疏漏,造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合同被确认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但作为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是否应予保护?一种观点认为,银行贷款利息不是当事人约定取得的利益,而是国家规定的法定孳息物,属贷款的一部分,产生的利息应随原物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利息的返还不是依返还财产的法定依据而产生,而是按赔偿损失给付,因送还财产不适用过错原则,故不能引用返还财产的规定返还利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借款合同因银行过错而无效,则不存在赔偿利息的问题。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亦有相同的规定。
我们认为,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贷款产生的利息应受法律保护,即借款人在向银行返还借款本金时,还应当向银行承担利息损失的赔偿责任。因为,对于借款合同的无效,借款人亦是有过错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仅判令其承担借款本金的返还责任,则借款人等于使用了一笔无息贷款,对银行是不公平的,这样势必滋长借款人积极主张借款合同无效的风气,加重了银行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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