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债的给付标的不同,债可分为哪几类 债依其给付标的,可分为以下六类: 1.实物之债 实物是指有交换价值的有体物,以实物作为为债的给付标的的,称为实物之债。又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又称为特定之债。所谓特定物,在债发生时即已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必须交付特定物,只有在特定物灭失不存在时,才能免除交付原物的义务。特定物之债的当事人对于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除法律有强制规定外,当事人可自行约定。 种类物之债,又称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债。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而未被确定,只有交付时才被特定化。所以,在债的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灭失的,不免除债务人交付实物的义务,债务人须以同等的种类物履行债务。 实物之债在履行不能时,可转化为货币之债,由债务人以给付货币代替实物交付。 2.货币之债 指以给付货币为标的的债。在我国,货币有人民币(本币)与外币之分。人民币是法定流通货币,一般给付应为人民币。外币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下,才能作为债的给付标的。 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货币的使用价值寓于它的交换价值,作为一般等价物可交换其他物品、劳务和外币。所以它比其他实物具有更大的流转性,而货币之债本身原则上只发生给付延迟,不发生给付不能。只有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才能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 3.利息之债 利息是使用他人货币而应给付他人的对价。以给付利息为标的的债,称利息之债。利息之债是以本金为标的的主债的从债,利息是主债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 4.劳务之债 是以债务人提供之劳务为标的的债。劳务是通过债务人的作为体现出来的服务。 劳务之债与实物之债等的区别在于:劳务债务的给付具有人身性,所以劳务债务一般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而不许可第三人代替履行。劳务债务发生履行不能时,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方法,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加以救济。 5.智慧成果之债 是指以著作物、专利、商标和技术秘密、技术诀窍等智慧成果为给付标的的债。智慧成果是脑力劳动的产品,属于“无体物”,其负担价值是由知识产权法肯定的。因此,智慧成果与劳务的法律属性不同。智慧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其财产属性是法定的,他人未经许可而分享智慧成果时,构成侵权行为。而劳务是人的行为,七财产属性是当事人约定的,因此其只能是债的标的。 6.损害赔偿之债 是指以回复和补偿他人所受损害为标的的债。对于损害所发生的赔偿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称之为“民事责任”,并将侵权行为和违约分别规定。 损害赔偿之债可依法律规定而发生,如侵权行为、不履行债务、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为他人利益而致财产损害的行为等。 损害赔偿之债亦可依合同约定而发生,如保险合同和损害赔偿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