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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质押贷款业务作为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可否转让、出借和再抵押

2011年02月23日15:20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办理质押贷款业务作为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可否转让、出借和再抵押? 1999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印发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规定:

 申请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向其原认购国债银行提出申请,经对申请人的债权进行确认并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作为质押品的凭证式国债交贷款机构保管,由贷款机构出具保管收据。保管收据是借款人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的凭据,不准转让、出借和再抵押。各商业银行之间不得跨系统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不承办凭证式国债发行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得受理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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