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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有哪些行为的,取消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资格?

2011年02月23日15:2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证券公司有哪些行为的,取消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2月2日以银发[2000]40号印发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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