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逃废债的表现形式
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表明,截至2000年末,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5家商业银行开户的62656户改制企业,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有逃废债企业32140户,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 在逃废债的企业中,国有企业22296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69.37%,逃废金融性机构的贷款本息 1273亿元;非国有企业9844户,占逃废债企业的30.63%,逃废金融机构贷款本息578亿元。在我们公司,企业以种种形式逃废债务的现象也屡禁不止。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本是尽人皆知、无需赘言的道理,但有些企业却总是心存侥幸、胆大妄为,为谋取一方、一己的私利,想方设法地逃避、废弃债务。所谓"逃废债",其实在法律上没有此说,但它确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当然不是所有的欠债不还都是逃废债,它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故意。就是说,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或想方设法以各种借口推脱、故意制造和利用各种可乘之机否认、拮除债务的行为即是逃废债。虽然这种现象以往就有,但随着近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逃废债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不及时有效地加以防范和制止,势必造成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