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抵押合同实务中应重点注意哪些问题? 在日常经济交往签订抵押合同实务中,我们常常遇到某些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使抵押权人遭受了预料不到的损失。比如,用没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用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抵押,用权属不清的财产抵押,或者应当进行抵押登记而未登记,签订主要内容不明确的抵押合同等,都会造成抵押行为无效,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例如,某个体商店从某批发部购人冰柜100台,合同中约定先付50台货款,并以个体商店的房屋抵押,作为余款的担保。由于个体商店倒闭,未能还款,当批发部准备变卖担保房屋时,才发现房屋已出售用于偿债,并办理了有关手续。由于抵押没有依法登记,抵押未生效,使批发部遭受了损失。因此,签订抵押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明确规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等内容。 2.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用于抵押的财产,同时是经过使用或者经过一定时间不会使抵押物价值急剧降低或消灭的财产。《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允许抵押和禁止抵押的财产。由于抵押权是通过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而实现的,所以,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流通物,但有些限制流通物也可以作为抵押财产。 3.要依法进行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及《担保法》规定,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林木、交通工具、设备等特定财产抵押的,除签订抵押合同外,还要在法定的登记机关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