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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2011年02月23日15:3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股票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2月2日以银发[2000]40号印发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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