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各方当事人对过渡期限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2011年02月23日16:16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拆迁各方当事人对过渡期限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拆迁各方当事人对过渡期限应该承担如下责任:

(1)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2)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3)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按规定: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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