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2)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3)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按规定: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