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是否能以事先拟定好的购房合同中的逾期免责条款不予退房?

2011年02月23日16:2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开发商是否能以事先拟定好的购房合同中的逾期免责条款不予退房?

在开发商存在着逾期交房的法律事实,在合同约定的延长期限内仍没能完工,这显然是违约行为,应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每个条款仔细琢磨,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一定要提出变更要求,更要警惕开发商制定的一些所谓的“免责条款”,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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