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上只载明借款数额,未载明利息及还款期限,债权人在讼时效内起诉债务人,法院受理后,应从何日起开始计息?我国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自债务人出具借据的翌日开始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自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翌日起开始计息;第三种意见认为白债权人起诉之日起开始计息。
上述三种意见哪一种正确?请予解答。
贷双方既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应该给对方留出合理的期限。作为息贷款,债权人无权就期限届满之前的部分主张利息。只有当债务人在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才有权要求自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利息。具体计算标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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