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设立地役权?地役权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当事人设立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根据《物权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地役权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按照我国土地制度,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土地所有人、建筑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权利人。因此,要将上述权利人或者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址写清楚。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签订地役权合同,应当标明供役地和需役地两块土地的方位、四至以及面积,尤其对供役地的位置更应记录细致,并尽可能绘图表示。 3.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目的,比如设立地役权是为了通行、取水、排水,还是铺设管线等;利用方法,比如设立了排水地役权后,是用挖排水渠的方法,还是铺设排水管道的方法等。 4.利用期限。即利用供役地的具体起止时间。地役权的期限是地役权存续的依据,应有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役权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地役权可有偿或无偿,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费用的数额以及支付的方式,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付清等。 6.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和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7.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在特定需役地和供役地上设立具体内容的地役权。因此,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上面所说的地役权合同的内容,只是一般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但不限于这些内容,并不是说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有关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只起到提示性与示范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