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2011年02月23日16:4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后,不能退股,但是允许转让,这样就保障了股东有收回出资的权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本联合外,还有人合的因素,带有封闭性,为了保持公司内股东之间有一定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关系,因此,股东转让出资不是完全自由的、无拘束的,而是有一定条件的限制,并在一定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有以下几项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这明确了股东有权转让出资,至于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则不受限制。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这里要明确两点:一是在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是完全自由的;二是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则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但也不是要经过每一个股东的同意,而只要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仅有否决权,他们还有购买该转让出资的义务,如果不购买的,就要被视为是同意转让,这里是既加以限制,又使股东转让出资在一定条件下有路可走,这也是从根本上肯定了转让出资的权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本公司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它的作用是有利于维护公司的人合因素,有益于公司稳定。实现这项权利的前提为同等条件才能先买,而并非是绝对的优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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