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能否因房屋买卖合同未谈成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

2011年02月23日16:4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中介公司能否因房屋买卖合同未谈成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

中介公司的任务就是促进合同买卖双方的协议成立,那如果中介公司未能让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其也就履行不了其职责,故不能要求其中任何一方支付一定的中介费。不过,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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