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债务重组准则,内容上有如下变化:
变化一:债务人转让(即债权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债务转换的股权,不再采用公允价值,一律按账面价值计量。本准则中,公允价值只在债权人确定受让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时使用。
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已在我国多项具体会计准则中使用。在此之前的我国会计实务中,也有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典型的例子是以现行重置成本估计固定资产的价值。什么是公允价值?财政部在多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将其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合理使用应具备两个条件,一要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要由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因为公允价值反映的是现值,其本质是基于对市场信息的评价。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以价格作为信号传递信息,交易者据此进行判断,自愿达成共识后,其交换价格即为公允价值。从理论上讲,我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一是能合理、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而有利于我国企业的资本保全;二是考虑与国际会计接轨。但实际上,目前我国并不完全具备推广公允价值的条件。因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某些资产、权益项目公允价值的确定比较困难;加之公允价值依赖职业判断,而我国会计人员水平还不高,公允价值的主观性较大。再就是我国交易双方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比较多,这些特定主体出于特定目的之考虑,交易价格往往有失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客观上给企业提供了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和法律依据,这种导向效应在准则实施后非常明显,所以,修改后的债务重组准则继续采用历史成本而非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但从发展趋势看,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逐步完善,会计按公允价值计量必将得到普遍推广。
变化二: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再确认为当期收益,而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修改前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债转股的股本均按公允价值计量,而公允价值一般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只有这样才属于本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两者的差额作为债务人的重组收益,会计上列作营业外收入。修改后的债务重组准则不再采用公允价值,债务人偿债资产的账面价值、债转股的股权账面价值小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同样,债务人按修改后的债务条件计算的将来应付金额小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也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进行债务重组,债权人在经济利益上给债务人“让步”,债务人发生重组收益是必然的,问题是会计上如何处理。从核算的角度看,不外乎两种方法:一是确认为当期收益,反映在企业的利润表中;二是作为所有者权益,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债务重组准则实施之初,规定采用第一种方法。以资产偿债,债务人发生的重组收益作为当期收益处理不难理解;但将债务转为股本属于资本交易,不应产生利润表中的收益。因为按照国际惯例,资本交易应绕过利润表而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如购买法下,购买其他企业发生的商誉可直接增减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或类似的准备金;企业发行股票的溢价款作为资本公积。故采用债务转为股本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的重组收益应采用同上的处理方法。更严重的是,将债务重组收益反映在利润表中,实际上是帮助企业进行利润操纵。由于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债权人往往漠视自身利益,采用各种债务重组方式给债务人“输血”,债务人因此获得巨额重组收益。例如,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进行了五项债务重组,确认重组收益1639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9%。其中,有作为关联公司的债权人直接豁免其债务(中国远大集团公司豁免如意公司840万元,远大房地产开发公司豁免如意公司260万元),用低额资产偿付高额债务(如意公司以种苗抵欠债务43.38万元,公司获得重组收益33.53万元),甚至直接受让其他单位的债务,然后获得豁免而形成债务重组收益。这样做的结果是迅速改善债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原盈利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进一步提高;原亏损的企业则扭亏为盈。债务企业若属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带来的好处更是无穷。前述如意公司1999年的净利润不仅比上年大增6信有余,而且当年净资产利润率达到16.43%,近三年平均为9.43%。现实的扭曲,促使会计准则的制定者重新考虑债务重组收益的处理方法,改为债务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从而阻断企业利用它进行利润操纵的途径。这不是权宜之计,理论上也合理。除了上面的理由外,还可从会计基本等式得到验证。由于企业的资金来源包括借入、所有者投入两个方面,进行债务重组时,债务人的部分债务被豁免,这部分债务所对应的资产理所当然属于所有者权益。而且债务重组作为企业的非常业务,重组收益只能归入资本公积项目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