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典的房屋倒塌后,在原地重建的房屋是否仍视为出典房屋?

2011年02月23日16:46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出典的房屋倒塌后,在原地重建的房屋是否仍视为出典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0月17日以〔1989〕民他字第9号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黄金珠、李晓武与张顺芬房屋典当回赎纠纷一案的函》,指出:
  你院“关于黄金珠、李晓武与张顺芬典当回赎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报告所述案情,经研究认为:张顺芬与李家订立的房屋典当契约中约定该房屋如倒塌,修理费暂由李家垫付。1954年房屋受洪水破坏倒塌时,张顺芬不在当地,李家利用旧房料在原地重新修建,系李家履行约定,双方仍是典当关系,不发生原房主产权消灭的问题。因此,张顺芳于1982年起诉要求回赎,应予准许。但应按约定付足典价,并对李家重建时添置的材料、用工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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