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是独立法人,子公司也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的本质特征。
法人之间的债务是独立的,亦即一个法人没有义务为另一个法人承担债务。只要是独立的法人,即便是总公司或集团公司与其下属公司或关联投资公司、甚至是控股公司之间的债务也是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的函》(1991年4月29日法<经>函[1991]94号)中明确答复,债务人投资举办的企业,经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则其投资已成为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属于该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做为投资人的债务人已无权随意处分。如果用债务人的投资其他企业的投资款偿还债务人的债务,也只能依法转让债务人投资其他企业的股权或所得收益偿还,而不能直接扣划。
互不相干的独立法人之间不相互承担债务已被广泛接受,但具有隶属关系的总公司、集团公司与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公司、投资的公司甚至控股的关联公司之间也相互没有义务承担债务,在实践中在某种程度上尚存在模糊认识,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司法解释则能够帮助澄清以上模糊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