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的房屋?

2011年02月24日08:11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如何执行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的房屋? 关于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的房屋,主要应当按照我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级军事机关商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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