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丢失房款发票和购房合同应该怎么办?

2011年02月24日08:36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不慎丢失房款发票和购房合同应该怎么办?

若已经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只要是按照法律程序操作的,在房屋登记管理部门都会有备案,所以补办合同应该是不成问题的,不会带来太大麻烦。即使没有办理登记合同,开发商也会有你买房的记录,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不会随意地抵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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