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抵押登记?抵押登记部门有哪些?办理抵押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抵押登记又称抵押物登记,是指经当事人申请,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就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状态予以登录记载的行为,是抵押权设立的公示要求。 关于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物权法》并未作规定,根据《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核发无土地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由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由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或者其复印件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