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具有哪些情形可以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一定事由归于固定。 《物权法》第20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确定债权的期间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在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也确定。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其有可能被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被拍卖、变卖的价格直接影响到最高额抵押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最高额抵押权人一般都希望被担保的债权额尽早确定。此外,查封、扣押抵押财产实际上隔断了抵押财产和担保债权的关系,也脱离了最高额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影响和控制,因此,无论是从保护最高额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还是从稳定担保关系的角度,都应当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债务人、抵押人有可能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所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债务人、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或者清算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由于债务到期是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定事由,因此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使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成为必要;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其所有的财产(包括最高额抵押财产)都由破产管理人占有和支配,但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抵押人被宣告破产也使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确定成为必要。同理,在债务人、抵押人被撤销的情况下,债务人或者抵押人进入清算程序也需要确定担保债权额。 6.法律规定确定债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