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问题是法院受理纠纷案件时首先需要确定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侵权行为案件,通常规定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2000年12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这一规定虽然吻合了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但可操作性是很弱的,它忽视了网络空间的虚拟、开放、无国界这一互联网的重要特征。网络空间中的“空间”与地理意义上的空间具有极大的不同。被侵权人不能直观地找出侵权行为地,要借助其他力量,不但诉讼成本提高(暂不论我国当前提供此类服务的调查机构少之又少),让行为人受制于某个遥远的法院管辖,理由仅是他登陆的服务器位于该地的一个网站,这难免有差强人意之嫌。
网络技术革命不断冲击着包括著作权保护制度在内的各种法律制度,而在法律本身滞后于科技发展时,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进行适时的解释、修改,以防止著作权人的正当权利在高科技的掩护下出现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