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涉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修改可能使保护范围扩大、缩小或者变更。但所有的修改必须有原说明书中有依据;变更的保护范围还必须与原要求保护的发明主题有关。这种修改包括:(1)修改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使其说明发明的主题名称及发明主题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2)修改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使其说明发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上的修必可以是删除、增加或者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使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在某些情况下,对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是根据审查员检索出的一份与发明主题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进行重新划界。(3)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4)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使之合乎逻辑。(5)删除或者增加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使权利要求书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规定,或者符合一项发明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规定,或者符合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保护范围的规定。(6)修改权利要求使之与说明书适应。(7)当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在于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例如温度、压力或者混合物的组分以及一族化合物时,对于在权利要求中引入一个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该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确实加以公开,才是允许的。例如,要求保护的范围为20℃-80℃,对比文件公开的范围为0℃-100℃,同时还公开了该范围内的一个特定值50℃。因此,要求保护的范围20℃-80℃无新颖性。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还记载了20℃-100℃范围内的特定值30℃、40℃、50℃、60℃和70℃,经实质审查,审查员认为该发明在60℃-70℃范围内才具有意想不到的特殊效果,且该发明专利申请又确实记载了60℃-70℃这一范围的两个端值60℃和70℃,则允许申请人将要求保护的范
围20℃-80℃修改成60℃-70℃。8)当发明具有专利性时,鉴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或者鉴于实施发明的某部分是不可能的,允许用具体"放弃"(Disclaimer)的方式,从一较宽的权利要求中排除某部分,使权利要求从整体上看来,覆盖具有明显排除某部分的一个确定的保护范围。例如,要求保护的范围X1=600-10000,对比文件公开的范围X2=240-1500,因为X1与X2部分重叠,故X1无新颖性。但是,用具体"放弃"的方式对X1进行修改,排除X1中与X2相重叠的部分,即600-1500,则要求保护的范围X1>1500至X1=10000是允许的。因为数值1500未如(7)中所述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确实加以公开,所以将X1=600-1000
0修改成X1=1500-10000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