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或协调由哪些部门进行?

2011年02月24日09:2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或协调由哪些部门进行?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节专利纠纷的,由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专利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

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纠纷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当该法院对专利案件无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属省、直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专利管理机关对侵权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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