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认股权的法律规定

2011年02月24日09:29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优先认股权

  优先认股权是指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优先认股权又称股票先买权,是普通股股东的一种特权。在我国,又习惯称之为配股权证。指当股份公司需再
筹集资金而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时,股东可以按原有的持股比例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新发行股票。公司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不改变老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和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是因发行新股将导致短期内每股净利稀释而给股东一定的风险补偿;三是增加新发行股票对股东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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