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是否可因该房买卖一并转让?

2011年02月24日09:4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房屋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是否可因该房买卖一并转让?

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等应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在购买者与出卖人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已通过附随的方式一并转让。所以出房产证外,你对于有限电视、管道煤气等也自然享有所有权,而且原房主有义务协助你们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否则,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其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

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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