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方式的承包与家庭承包有何不同? 依照《物权法》第124条的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通常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后几种方式的承包,可称为“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承包,承包人也不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以外的农民、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都可取得对这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的生产经营。 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有所不同。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是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的承包,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其他方式的承包,主要是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获得的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有偿取得的,并不涉及社会保障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