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
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给其他企业,除非经业主的同意。在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联系不上,但为了维护业主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可以不经业主的同意,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情况及时告知业主。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转委托的,因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责任。经业主同意的转委托,业主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仅就转委托企业的选任及其对转委托企业的指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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