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的同意,擅自将物业服务委托给其他企业是否

2011年02月24日09:4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的同意,擅自将物业服务委托给其他企业是否合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

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给其他企业,除非经业主的同意。在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联系不上,但为了维护业主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可以不经业主的同意,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情况及时告知业主。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转委托的,因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责任。经业主同意的转委托,业主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仅就转委托企业的选任及其对转委托企业的指示承担责任。

法帮网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房产纠纷】二手房过户手续是怎样的?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业主维权知识排行榜
业主维权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