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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